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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美日进口邻苯二酚征反倾销税

发布: 2007-11-13 22:56 | 作者: xuzhicheng | 来源: | 查看: 0次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今天,商务部发布今年第32号公告,公布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公告称,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进口产品征收4%—46.8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为290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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