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区科学确定“十一五”发展速度增长速度指标不能层层加码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在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发展速度目标时,必须在指导思想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立足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必须符合“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原则。同时,要求各地要正确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和要求。到2020年力争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是就全国整体而言的,不是按各级行政区划衡量的,并不是要求每个省区市、地市州、县市甚至乡镇都要成为按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00美元衡量的“小康地区”。各地区不应根据本地区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00美元的要求来倒推“十一五”时期的经济增长速度。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还强调,不应把地区生产总值的排位或经济增长速度的高低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惟一途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是单纯地缩小区域之间、各层级行政区之间经济总量的差距,而是要使不同地区的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发展。要按照中央《建议》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哪些区域要承担发展经济、集聚人口的功能,哪些区域要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
不同区域 政绩考核各有侧重(新闻链接)
关于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机制,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区在落实本地区的“十一五”规划时,要强化对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耕地保有量和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绩效评价。
要依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确定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的重点:
对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优化、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
对重点开发区域,要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等;
对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
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