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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企改制有新规 管理层可持股不能控股

发布: 2007-11-13 21:40 | 作者: xuzhicheng | 来源: | 查看: 0次

■管理层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应严控
  ■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发布。《实施意见》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健全了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并新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等内容,使规范改制更具全面性和完整性。
  据了解,早在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几年来我国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国企改制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资委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新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今后国企改制要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对社会上广为关注的管理层持股问题,《实施意见》也予以明确,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同时指出,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且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人民日报》 (2006年01月2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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