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生活网---黄山最大的生活门户网站

字体: | 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规范国企改制迈出新步伐

发布: 2007-11-13 21:40 | 作者: xuzhicheng | 来源: | 查看: 0次

本报记者 白天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将对国企改制起到什么样的推动作用?在完善制度方面有哪些新内容?记者就此采访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记者: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中强调要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请问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意见》中这样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这些环节。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对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有较大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核销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又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被参与改制的投资者按其在改制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这样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企业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评估作价就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即改制后的企业无偿占有了土地使用权;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土地却由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国企改制:维护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所关心,也需要职工的支持参与。请问《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答:《实施意见》在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企业要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要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等等。
  记者: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意见》又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等。
  管理层持股:限于增资扩股方式,必须严格控制
  记者:许多人对《实施意见》中的管理层持股问题非常关注。我们了解到,国资委过去对其也有一些规定,请问新规定与过去的有何不同?
  答: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这次《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我们注意到,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我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我们认为,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必须严格控制。
  记者:严格控制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二是这种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三是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四是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五是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五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应该说这些规定是非常严格的。


    《人民日报》 (2006年01月23日 第六版)

我来说两句

seccode

版权所有 (C) 2004-2007 黄山生活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皖icp备06007672号

Powered by SupeSite 6.0beta2 © 2001-2007 Comsenz Inc.   不良信息举报请点这里